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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手机客户端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城乡规划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法制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行政调解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办理人员。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第五条 行政调解争议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调解对象与本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二)争议纠纷与本行政机关职能相关;(三)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四)当事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行政调解需各方当事人同意。
(二)受理。行政调解申请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调解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当事人。
(三)调查。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 调解。调解工作由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派行政调解员主持;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由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五) 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调解结果可以即时履行的,也可以不签订调解协议,由调解人员作记录。
(六)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
(七)回访。在争议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及时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督促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
第七条 调解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两次(含)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经过数次调解仍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第八条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九条 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十条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调解会前告知行政调解机构。
行政调解人的回避由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 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重大复杂的行政调解可以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联合进行,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信任的人参加。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解处理时机,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规则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