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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饶市市本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根据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发布的《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饶府厅字〔2017〕116号),已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饶府字[2016]7号)废止,该文件第11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延缓到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时缴清”不再实行。根据《上饶市市本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饶府办发[2002]1号)文件第一大点第1条“凡在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均应按规定向同级政府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要求,即日起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到位。
特此通知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