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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职权目录
上饶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上饶市城市规划局
二、行政职权目录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全国人大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大 | |
行政 法规 |
1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 |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
3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
4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
5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国务院 | |
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
部委 规章 |
1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建设部 |
2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
3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
4 |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
5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法》 |
建设部 | |
6 |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建设部 | |
7 |
《城建监察规定》 |
建设部 | |
8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
9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
10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
11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
12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
13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
地方性法规 |
1 |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江西省人大 |
2 |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
江西省人大 | |
3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江西省人大 | |
4 |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
江西省人大 |
三、行政职权事项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技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规划用地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用地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同上)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工程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5、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用地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工程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同上)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7、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规划工程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处罚(4项)
1、处罚项目: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及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处罚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处罚项目: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处罚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征收(共1项)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28元/平方米
执法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赣府发[1993]13号)(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征,即(三)城市人口在20万到5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方征收20-3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3元。
(四)行政确认(共2项)
1、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同上)
(五)其他主要行政执法行为(4项)
1、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辖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八十三项
3、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
法律依据:《江西省风景名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区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对市辖县规划部门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